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经批准,下发了《关于及上海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7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2年6月1日起,除加工贸易外,(具体品种见附件1)进出口统一集中到上海交易所报关手续,其他口岸均不得进出口。
二、饰品(详见附件2)仍按现行规定。各口岸进口时,海关照章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税率减为5%,并后移至零售环节由国内税务部门征收。
三、从上海交易所主管海关报关进入国内市场的,包括从国外销往国内市场的和从上海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进口关税予以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由海关照章征收,消费税税率减为5%,并后移至零售环节由国内税务部门征收。
四、对上海交易所会员单位进口到上海交易所的在上海交易所内实行保税政策,内销时按本通知*三条的规定征税。
五、国内进入上海交易所,由上海交易所主管海关出口退税的有关单证。其他海关均不再的出口退税事项。
六、加工贸易项下进出口仍按现行政策。各地加工贸易项下(包括加工成的成品镶嵌饰品)因故内销,企业须统一到上海交易所主管海关报关手续,合同备案主管地海关凭企业提交的上海交易所主管海关出具的《
七、上海交易所由上海海关根据总署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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